台中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台中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會員子女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爭取較佳成績,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負責人或代表)及會務人員直系子女就學,教育部認定之公、私立中學以上學校(國外限大學以上)而各項成績符合下列規定標準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發給獎學金,並附頒獎狀以資鼓勵。
(1)國中、初級中學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75分以上者。
(2)公、私立高級中學、高職及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75分以上者。
(3)二、三年制專科及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75分以上者。
(4)大學(含研究所)以上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75分以上者。
(5)國外就讀學生(大學以上)每學科學年成績須為A以上者。
第三條:優秀學生每學年獎學金金額暫定如下列:
(1)國中、初級中學學生每學年每人4,000元。
(2)公、私立高中、高職及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學年每人 6,000元。
(3)二、三年制專科及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學生每學年每人8,000元。
(4)大學(含國外及研究所) 以上學生每學年每人10,000元。
第四條:術科表現優異者獎勵如下:
(1)參加縣市比賽冠軍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
(2)參加全國性比賽冠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
(3)以上主辦單位以全國、市、縣政府以上單位主辦為準。
(4) 參加國際性比賽冠軍8,000元、第二名6,500元、第三名5,000元。
(5) 每位會員(負責人或代表)及會務人員具術科資格子女每年限一人選擇一項一次發給獎勵金。
第五條:每學年獎學金之申請及發放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期間:本會函知會員及會務人員於規定期間內報名申請。
發放期間:利用年度會員大會或重大活動時發給。
第六條:申請本會獎學金應繳下列證件:
(1)獎學金申請書。
(2)前全學年之學業成績單。
(3)檢驗申請人與子女關係證件。
第七條:每位會員(負責人或代表)及會務人員之合格子女限一人發給獎學金。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監事會修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