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台中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令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台中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業  務

第五條:本會業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照、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十三、簽發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事項。
十四、關於對經貿社團之捐贈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經營進出口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司、行號,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申請入會資格標準:     
一、持有經濟部之成立核准函。     
二、市政府核發之成立核准函。     
三、新加入會員者,應派出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但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四、應繳清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後才得入會。

第七條:會員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乙名。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例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辭職,由候補褫補。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呈報主管機關並將註銷其會籍。

第十四條之一:本會為擴大參與,得邀請因會籍清查而喪失會員資格之原會員及與本會業務相關之公司行號、經貿團體、社團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贊助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准其入會,退會亦同。
二、贊助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比照正式會員,原會員免繳事業費。
三、贊助會員得指派一人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但無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贊助會員得享本會正式會員之服務、福利,並參與相關活動。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三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有下例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依次褫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廿五條: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會選舉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廿八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時,得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五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六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七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由會員代表決議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定之。      
三、事業費:由會員代表依舉辦事業之需要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會員捐助之。

第卅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九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條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三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四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五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之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台中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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